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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飙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公路上“飙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典型案例

据警方通报,2011年5月15日16时50分左右,吴某驾驶红色宝马M6轿车与另一辆轿车“飙车”,将沿路一侧驾驶电动车的男子撞伤,该男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吴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公路上“飙车”构成哪种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哪里呢?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如下。

(1)量刑.危害公共安全是量刑很重的罪,可判处死刑。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2)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可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目前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是,酒后驾车如果导致1人死亡的(或者非饮酒,但违反交通法规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如果造成多人伤亡的,根据情节,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此外,涉车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是指某一危险驾驶行为对“不特定的公众”造成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从人性的主观意识来区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于交通肇事罪的。公路上“飙车”的犯罪行为均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什么要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因为,这一犯罪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造成危害或危害可能,基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定重罪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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