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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典型案例

2009年9月,兰某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兰某因为不愿意离婚,就没有按照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出庭。后来,法院先后给兰某送过两次传票通知兰某出庭,兰某都置之不理,没有去法院。后来,兰某妻子告诉兰某,如果再不出庭,法院可以拘传兰某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那么,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说法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2)已经两次传票传唤。(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

兰某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应诉,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传条件。

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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