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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能否扣押物品?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能否扣押物品?


典型案例

苑某用自家的轿车送一位亲属去机场。黑车司机沈某认为苑某抢小区门口的客源,由此引发争执。沈某故意将车停在大门口不让苑某的车通过,苑某无奈下车,与沈某争吵并厮打起来,围观的人中有人报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沈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同时将苑某和沈某的车都扣押,认为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那么,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公安机关不应该扣押苑某的车。苑某所有的家庭轿车与本案所认定的打架斗殴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况且苑某是送自己的亲属,并非非法营运,该车与本案无关,所以不应该扣押该车。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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