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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下令逮捕合法吗?

侦查人员下令逮捕合法吗?


典型案例

侯某将邻居肖某打成轻伤,肖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侯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马某在做了笔录以后,深感气愤,对肖某父母说:“为了防止你们的儿子再次受到威胁,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侯某逮捕。”马某立即填发了逮捕证,独自一人执行了对侯某的逮捕。那么,马某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所谓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有权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案中,马某作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没有做出逮捕的权力,其做法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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